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101.09.07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1.11.08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2.26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6號函公布
- 103.09.24一O三學年度語言與文化中心第3次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 103.10.23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12.11高醫人社院第1030042號函公布
- 105.01.13 一O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第6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5.01.20一O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十一名,以及學生代表一至二 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基礎通識課程「國文」、「英文閱讀與寫作」、「英語聽講實習」整體架構、科目學分與修課人數限 制。 (三)依據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相關語言課程(如中文、英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等)之架構 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經典文化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五)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六)上述領域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七)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 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